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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處處的都更:你沒說話,代表沒有不同意拆你的房子

發表:竹根 2012-03-30 14:28:26 閱覽數:12556 (IP: ) T 3428_R 0 引 用
轉貼(原載:破報副刊第666期 作者:陳韋臻)

危機處處的都更:

1. 簽訂都更同意書(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前,依法必須舉辦公聽會,如同王家不知悉公聽會的消息,即為建商違法在先,此時可先到郵局保留郵件投遞資料,做為日後證據。

2. 倘若讀者為違建戶,建商通常會騙你:沒有參與都更權,快拿錢走人。這時千萬別相信,都更條例裡頭明確寫道,違建戶也有參與的權利。

3. 原本同意書應當附上厚厚一本事業計畫書,但現階段沒有任何建商這麼做,甚至在薄薄的同意書最後附上小小的一行字:本人已知悉本事業計畫內容。這時,請務必索取更新事業計畫內容,否則日後翻身不得。簽了同意書,套句彭龍三的話,要撤銷比離婚更難,甚至沒有賞味期限,三思。

4. 倘若社區居民想撤銷都更案,可在公展、公聽期間三十天內提出,牢記此限,晚了泥菩薩難過江。

5. 簽權利變換同意書時,切記,倘若建商拿出一疊合約要你簽名,注意:如果內容有「合建契約」千萬別簽!這是在都更同意書之外,另外綁上民事契約,屆時即使撤銷同意書,建商依舊可以拿合建契約向你提告!

6. 其他有任何問題請洽「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由政府官員養出的「專業受害者」將為您解答!

回應:竹根 2012-03-30 14:48:26 (IP: ) T 3428_R 1 引 用
哪天建商來敲門時,可以按一下 進入瞧瞧:

都更難民教戰手冊:

在這個都更災難烽火連天且隨時可能從天而降的時代,《破報》決定整理目前都更案中,經常出現的瑕疵與陷阱,讓大夥心裡有個底。儘管不是一卷在手希望無窮(看看王家與永春虎的持久戰),但至少哪天建商來敲門時,可以拿出來瞧。

回應:竹根 2012-03-30 14:53:52 (IP: ) T 3428_R 2 引 用
都更的陷阱!

你沒說話,代表 沒有不同意 拆你的房子。

換句話說:

你沒說話,代表人家可以拆你的房子!

所以你不同意都更,一定要說出來。(留下証據)

回應:正反修羅 2012-03-30 22:48:18 (IP: ) T 3428_R 3 引 用
釋憲,請法律專家先將那塊地假扣押,不讓建商開始整理地基,等釋憲結果?

回應:竹根 2012-03-30 23:31:08 (IP: ) T 3428_R 4 引 用

假扣押(處分)的成本太大了,因此到目前為止,王家在法庭上羸面不大。

只在釋憲上有希望,但是不能阻止建商行動。

最佳結果,釋憲成功,土地、房子還是回不來,提國賠,在金錢的多少上扯皮。

惡法亦法?不是!是操弄法律。

回應:竹根轉貼 2012-04-01 00:05:24 (IP: ) T 3428_R 5 引 用

(轉貼自:http://www.hellous.com/forum/index.php?showtopic=9213)
  圖中的那個小屋子就是“釘子戶”老太太的房子。
  開發商無法硬逼老太太搬遷,於是修改設計後的商業樓凹進一塊,讓老太的老屋子安靜地住在裡面。
  最近,老太太的房子上新添的彩色氣球令人聯想迪士尼一部片"天外奇蹟"。
  
   開發商無法硬逼老太太搬遷,於是修改設計後的商業樓凹進一塊,讓老太的老屋子安靜地住在裡面。
  最近,老太房子上新添的彩色氣球令人聯想迪士尼一部片"天外奇蹟"。

  西雅圖有個老太太,叫伊蒂絲-梅斯菲爾德(Edith Macefield),生於1921年,1966年搬進了巴拉德(Ballard)西北46街的一個兩層樓的小房子,有兩個臥室。

  2007年,開發商計畫在那個地帶建造商業樓,征地拆遷進行順利。但到了老太這裡,卡住了。老太的房子比她更老,108歲了。美國沒有70年這一說,房子仍然可以居住。老太已經在這個設備齊全的舒適蝸居住了40餘年,對一切都很有感情了,不願搬離。

  “能夠用錢解決的問題就不是大問題”。開發商一次又一次地提高賠償金額,最高達到100萬,超過市值好幾倍。根據市值,老太的房子的地皮值12萬,房子值 8千。老太不為所動。英文西雅圖時報聞訊採訪她。

  她說:「我不想搬。我不需要錢。錢並不意味著一切。」(I don’t want to move. I don’t need the money. Money doesn’t do me anything.)

  老太太沒有請律師,沒有寫信到有關部門,沒有上首都華盛頓討個說法,更沒有自己製造燃燒彈或以自焚抗議,只是對開發商說一個很簡單的詞“No”。開發商無可奈何,只得修改圖紙,商業大樓忍痛挖掉了老太的這一塊地方。
  
  這是一個特例,開發商極少碰到的特例,是個無法用錢解決的大問題。

  !避開!開發商碰巧遇上一家釘子戶,絕對不可能動用推土機強行拆除,只能繞著走。據西雅圖時報報導,老太從小就很固執,開發商好像很理解這種固執。工程項目的最高總監巴里-馬丁甚至關心起老太的生活。老太孤身一人,唯一的兒子早在13 歲時就死於腦膜炎。

  人們也不知道她已去世的丈夫的情況。她很堅決地擋回此類問題,“不要問”。馬丁得知老太行走不便,就開車送她去做頭髮,去看病。他確保她有食品,去為她買雜貨,為她去拿處方藥,為她做晚飯,開工了,他對工人說,要像對外婆一樣對待她。

  2008年6月15日,86歲的老太因胰腺癌離開人世,離開了她固守的房子。那一天,那房子依然是她的房子。老太去世後,媒體披露了她的遺囑:她將房子遺贈給了馬丁,以感謝他在開工期間對她體現出來的友誼。

  反觀我們,真的該學學,學會去尊重生命本體的自主性,而不是一昧地以經濟發展為考量!

回應:正反修羅 2012-04-01 00:35:00 (IP: ) T 3428_R 6 引 用

我屏東的老家,原本面對【實踐八村】軍眷村,眷村改建條例把整個眷村跟另一個眷村合併,搬到屏東市中心去。原本都市計畫在蘇嘉全時代說要把眷區空地當作公園,到了曹啟鴻時又改為南區消防分隊。很大的一片土地應該有一千坪吧!兩三百公尺寬,什麼地方不好蓋消防隊,挑在我家正門口,完全不留後面防火巷(大概自以為是消防隊吧),消防隊蓋得很高很高,遮住陽光,我家面向正東,以前是陽光普照,現在是要到正午才有陽光。

修羅是冷血動物,那裏兒時的眷村玩伴也已經走光了,18歲以前天天住那裏,在那裏娶老婆,逢年過節暑假住那裏,把兒子女兒野放到旁邊的田裡玩(不必怕蛇,因為天天有我老爸巡田)。只是那塊113坪方方正正,建商曾出價113X8萬的建地,被屏東縣政府這麼一搞,200萬恐怕都賣不出去了!!

我只是覺得政府硬幹,不留防火巷很奇怪!至於對於那塊地,完全是冷血的!我不需要去原地懷念!因為地圖景象在我的永久記憶體裡面。。。作為【當我腦袋運作模式犯錯時】檢視自己【建構認知結構,到底哪裡出錯】過程的【背景資料】。

回應:正反修羅 2012-04-01 00:47:49 (IP: ) T 3428_R 7 引 用

http://news.e2.com.tw/utf-8/2011-7/2741124.htm

這整片軍眷區,使得方圓三公里內農作物經常被糟蹋,現在一千八百多坪,大部分留空地放消防車,而辦公室,甚麼地方不好蓋,蓋在我家正門口擋陽光。反正是公共利益啦!800萬飛了!也認了!

不過說迷信的!那個地方也只有消防隊來鎮壓,只是我家被擋得陰森森的!
我看119一定會生意興隆!

捐出去蓋間廟,好像是唯一的選擇了!為了公益!

回應:正反修羅 2012-04-01 00:54:53 (IP: ) T 3428_R 8 引 用

不對,是兩千多坪地,偏偏挑我家門口那100坪蓋消防隊辦公廳,其他空地擺消防車!

那個地方是個很詭異的地方
養出很詭異的人物
我算小咖的

大俠網友在美國認識的那幾個大獨派全都出自這裡

回應:竹根 2012-04-01 16:05:26 (IP: ) T 3428_R 9 引 用


台南南都戲院都更案,蔡先生拒絕賣祖厝。(記者洪瑞琴攝)

〈南北兩樣情〉台南都更案 劃開範圍不強拆 2012-3-31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對照北市文林苑強制拆除的做法,台南都更案件卻可劃開更新範圍,可說是南北兩樣情!台南市原南都戲院與建商合作規劃開發二千多平方公尺基地,卻卡在擁有廿二坪土地的蔡姓地主不願加入耗了七年多動彈不得,只好劃開範圍,去年底通過更新計畫。

不願加入南都戲院都更案的蔡先生說,都更案有何利弊關係,政府與建商都未講清楚,參加都更案後,土地變成共有,將來改建還要所有權人同意,他的土地是臨路地,「可以自己蓋得比建商更好吧!」且老房子雖曾改建,但卻是從阿公、阿爸到他們這一代世居的土地,「怎能出賣祖厝?」台南南都戲院都更案,蔡先生拒絕賣祖厝。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31/today-fo5-4.htm

回應:竹根轉貼 2012-04-01 16:13:38 (IP: ) T 3428_R 10 引 用

日本是這樣處理公共利益!

發言人:老魚, on Apr 01/2012 12:33:13 (IP code: X.X.85.235)

在日本有個都市建造高架道路,道路會經過一棟大樓,結果與大樓住戶協調很多年,住戶就是不願意拆除大樓建高架道路~~~

最後,協商結果直接把高架道路直接穿越該棟大樓~~~

支巴毛土匪政府的支巴毛天生賤種奴才們,永遠無法想像這種尊重人民財產居住權而雙嬴的事,怎麼可能辦得到~~~


有圖有真象~~~

回應:竹根 2012-04-08 10:34:05 (IP: ) T 3428_R 11 引 用
立委發起連署申請釋憲:(需有立委三分之一連署)

連署書中指出,都更條例賦予建商經法定程序及比例表決機制,強制合併相鄰土地、建物等參與都更,只有多數決原則,沒有保護少數人制度,違反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以及人民享有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的保障,且都更案在未獲全部住戶同意時,建商就可以申請取得建照,提前預售,對於不願參與都更的人,政府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徙的義務等規定,已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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