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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戰,馬英九一時真奈不了王金平何

頁次: 1 2 
發表:竹根 2013-09-10 21:25:05 閱覽數:39728 (IP: ) T 4099_R 0 引 用
 如王金平要採取反擊,可像前國民黨不分區立委許舒博的例子,

如王金平遭撤銷黨籍,將可循人團法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國民黨考紀會的處分違法,向民事管轄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使王可繼續維持立法院院長的身分。

如果王金平遭到撤銷黨籍,王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中的規定,向民事管轄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除此之外,也可以撤銷黨籍處分之決議違反國民黨章程應屬無效為理由,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本案訴訟,以維持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效力。如此一來在案件訴訟期間,王金平仍可繼續擔任立法院院長的職務。


回應:竹根 2013-11-01 16:30:25 (IP: ) T 4099_R 51 引 用

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總長黃世銘,涉嫌洩密案,1日偵查終結,北檢認定黃世銘,在關說案還未偵結前,兩度向總統馬英九報告相關案情,已經構成洩密,並違反通訊監察保障法,對黃世銘提起公訴,創下台灣司法史上,起訴檢察總長的首例。


回應:竹根 2013-11-01 19:03:19 (IP: ) T 4099_R 52 引 用

起訴書中也強調,雖然總統對黃世界銘的報告,僅表示尊重,並未具體指示,或有任何認定,然被告此舉,已陷國家元首於不義,恐使人民產生元首干預司法之錯認。

形同為總統脫罪,法界人士不以為然,但就算馬總統教唆洩密,在他卸任之前,也無法起訴偵辦,不過馬總統到底有沒有違法洩密,還是應該給國人一個交代。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3B01S09M1


回應:天涯台客 2013-11-02 02:06:15 (IP: ) T 4099_R 53 引 用

鑿痕之深,任誰都看得出端倪。

直接「余文」掉,省得黏涕涕,朕要沾了一身臭。

黃世銘原先以為大功一件,哇塞!從此不愁吃香喝辣......。

怎知,掉到茅坑理不打緊;一輩子公務生涯全盤皆墨,嗚呼哀哉!

3 好 + 1 好!

回應:泰伯 2013-11-03 00:04:46 (IP: ) T 4099_R 54 引 用

坦白講,北檢敢這樣起訴,

我覺得還不太容易.....

回應:竹根 2013-11-04 20:41:34 (IP: ) T 4099_R 55 引 用

向黨中央喊話 王金平:盼恢復黨籍

===================================

恢復黨籍,算王金平大嬴!

回應:竹根 2014-03-19 19:09:16 (IP: ) T 4099_R 56 引 用
王金平黨籍確認案 王一審勝

台北地方法院今日下午5點宣判,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提起確認黨籍訴訟案,一審王金平勝訴,確定保有國民黨籍存在。

回應:竹根 2014-03-19 19:50:44 (IP: ) T 4099_R 57 引 用
台北地院認定考紀會組成及撤銷黨籍處分程序違反人團法,今天判王金平勝訴,他的國民黨黨籍存在。

法院表示,民事庭對黨員私權紛爭有審查權,本件因涉及政黨處分致社員私法上地位變動的爭訟,而與單純政黨內部黨務活動等政黨自治事項無涉,這是憲法所保障的社員權內涵,因此涉及其資格的喪失,民事法院得以審理。

法院指出,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棟大廈選出委員,必須舉行住戶大會、成立必須報備、每年要提出財務報表等,這些都是強制規定,而且為了保障所有住戶權益,但是住戶的管理費要收多少、可不可以更改窗戶顏色、收垃圾的時間地點等,法律給予其自治的空間。

如果有住戶認為管理費應該調降,但是在住戶大會時提案不獲支持,而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減輕管理費或撤銷該次會議,其實法院能審理的,也只是該次會議是否有遵循召集程序、表決方法是否違法等,不能也不必介入決定管理費應收多少,因為那是住戶大會共同意志的決定,法院不得替代。

如果住戶大會開會決議將某住戶趕出社區(某住戶疑有違反法令的重大行為),因為「驅逐住戶(強制出讓)」是必須經住戶大會通過後,由管委會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的;此例涉及到住戶的基本權(所有權、居住權)的剝奪,則這名住戶可以提起訴訟。

就算住戶大會決議將規約改為:「只要住戶大會表決通過即可,無須送請法院裁判,也可以強制驅離。」也因為這個規約與法律規定抵觸,而屬無效,且居住權及所有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不能任意以私法自治為理由,恣意剝奪。

回應:竹根 2014-03-20 14:18:37 (IP: ) T 4099_R 58 引 用
北院新聞稿(部份)
2014年03月19日18:05

貳、理由摘要如下:
一、民事庭對黨員之私權紛爭有審查權。
本件因涉及政黨之處分致社員私法上地位變動之爭訟,既為確認兩造間私法權利義務存否,而與單純政黨內部黨務活動等政黨自治事項無涉,此等憲法所保障之社員權內涵,尤其是涉及其資格之喪失,自為民事法院得以審理之標的。

二、被告以中央考紀會決議作成撤銷黨籍處分,是否違反民法、人團法及被告黨章,而屬無效?

(一).「撤銷黨籍」等同於「社員除名」之效果。
(附件:黨章第36條、處分規程第3條、33、34條)
1.被告之黨紀處分種類,有「申誡」「停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等四種,後二者均是使黨籍喪失之效果,等同於人團法所定之「會員除名」。
2.「除名」是剝奪社員權之社團罰之制裁,必須在章程明訂事由,若社員有其他違反章程或法令之事由,經總會決議開除者,更應要有正當理由為限。

(二)被告黨章所定之撤銷黨籍程序之規定,違反人團法及民法規定。
1.有關政黨內部黨務運作、組織型態、黨職人員選任等等均屬政黨自治之範圍,然而涉及到「黨員權益」事項,尤其是剝奪黨籍即會員除名之程序,仍應回歸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第2款規定為之。

2. 蓋平等權之意旨,在社團法人間亦有適用。亦即一般人民團體之社員權,若有受人團法程序保障之依據及理由,則參加政黨之黨員,關於其黨籍除名的程序保障規定,究竟有何理由可以排除人團法的適用?其排除適用是否有正當理由?被告提出之抗辯,無論從條文之意旨解釋、條文體系之安排、抑或立法理由之探究、或實務判例之見解,均無法提出足以說明其黨章可以排除適用人團法之理由,是有關黨員除名程序,仍應適用人團法第14條之規定,而無從逕以黨章規定排除。

3.我國民法及人團法並非一律不允許政黨或社團自行規定章程內涵或成立各種內部組織,但仍須在法定之範圍內,亦即不能以章程自行規定之方式、刻意排除法律強制規定,達到規避法律的效果。

(三) 若涉及社員權之喪失及除名,則仍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在政治活動、黨務運作等範疇,須充分使政黨享有設立自由及政黨活動自治,惟關於社員權之得喪變更、亦即國民藉由參加政黨以實現其參政權、集會結社權之憲法基本權利時,則仍應回歸法治之基本精神,給予合乎憲法及法治的權利保障機制。是以社團對於社團罰之行使,法院應相當尊重其裁量權及判斷餘地,例如停權、申誡、罰款等等。惟若涉及社員權之喪失及除名,則仍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以及應有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適用。本件被告抗辯社員除名事項,應優先適用黨章而排除人團法、民法等規定,無論從成文法條之解釋、立法體系之安排、立法意旨之探究,以及法律強制規定之目的等,均無法提出足以維持法秩序統一性之理由,是其所辯,自不足採。

(四)中央考紀會作成撤銷黨籍處分,違反人團法及民法規定,應屬無效。
1. 被告並無法舉證說明其可排除人團法適用之理論依據,而其職掌黨員懲戒(尤其是黨籍存否)的組織,是由秘書長選任黨性堅強之資深黨員呈報黨主席後即組成,並不具有黨員代表之資格,亦不如會員代表、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評議委員會等均由黨員大會以間接民意之方式選出,考紀會之組成,已不具民意基礎,違反民主原則。

2.若中央考紀會之組成及產生方式並非來自黨員大會,則如何能行使專屬於黨員大會之權限?被告中央考紀會固然得到章程授權處理黨紀事件,有關黨員之申誡、停權等處分,在尊重政黨自治精神下交由內部組織決議執行,並無疑義,然而涉及到「會員除名」事項,仍應回歸到法定程序,亦即必需經由社團最高權力機關或意思決定機關之決議為之,抑或是經由具有社團大會間接民意基礎之機制決議並執行之。本件被告黨章將實質具有除名效果之撤銷黨籍事項授權予中央考紀會決議並執行,亦即將法律明訂應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限交付予中央考紀會後,並無足以相提並論之監督或追認、覆議等機制,使其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意志決定及執行效果相同,顯然違反人團法之民主原則。

3.司法機關首要審查者,是政黨之章程規定與法律規定有無抵觸之問題。究竟「社員之除名」程序及實體要件,社團是否有遵守我國法制的規定?在我國人團法規定下(第14、27條),應專屬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之權限。因為剝奪一個人的社員權,是應該要由由社團內部最高意思機關,依循法律與自治原則、民主化原則妥為討論決議的範圍。這也是政黨自治的真意。

4.再者,縱使法律授權給社團章程自訂某些要件(包括由社團內的組織來行使此權限、組成份子、以及哪些事項符合剝奪社員權、甚至包括救濟程序等等),也要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亦即,必需遵守政黨自治、人民參政權以及社員權之保障的最高原則。

回應:竹根 2014-04-11 00:01:03 (IP: ) T 4099_R 59 引 用
學運今晚退場,但馬王之爭即將再起,因為國民黨在今天下午,針對王金平的黨籍確認案,向台北地院提起上訴。

回應:竹根 2014-06-20 08:13:39 (IP: ) T 4099_R 60 引 用
判王金平勝訴 庭長被拔掉 2014-06-20

王金平黨籍案 二審今開庭

〔記者楊國文、張文川、陳彥廷/台北報導〕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案,國民黨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預定今天開庭,未料當初一審判決王金平勝訴的台北地院審判長張瑜鳳,卻在司法院「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前天開會審查任期屆滿的卅四位一、二審庭長中,成為唯一「被拔掉庭長職務」的被審查人,引發執政高層秋後算帳爭議,部分朝野立委痛批這是「政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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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判決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案勝訴的台北地院民事庭長張瑜鳳,被司法院以不適任為由拔掉庭長職,張說不知道為何她不適任。(照片擷取自明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網頁)

一審判決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案勝訴的台北地院民事庭長張瑜鳳,被司法院以不適任為由拔掉庭長職,張說不知道為何她不適任。(照片擷取自明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網頁)

34庭長任滿 僅張瑜鳳丟職

張瑜鳳昨受訪時直言,「不知道為什麼自己不適任」,但尊重制度,仍會把審判工作做好;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則說,這是不記名投票,沒有政治考量。

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共十一人,包括官派五人、外聘委員三人與票選三人。前天審查委員會開會,除兩位庭長主動表達欲免兼庭長外,提報審查任滿三年庭長共卅四人是否續任案,其中一審廿八人、二審六人。
不記名投票 7︰4評張不適任

審查時,其他三十三位庭長經委員討論後,認為可以通過續任,未動用投票表決,只有判決王金平勝訴的張瑜鳳被認為,她在高等法院過去問卷調查一審不適任庭長時,當時有四成高院法官認為她不適任庭長,符合「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規定的不適任庭長消極事由。

因此委員會決定進一步投票表決張瑜鳳是否續任庭長,經無記名投票後,以七比四票數通過張瑜鳳免兼庭長。

有高院法官表示,當初調查一審庭長是否適任的問卷,問卷內容包括裁判品質、敬業態度、品德操守等近十個選項供勾選,有佳、普通、不佳等程度的欄位可選擇,後來問卷結果出來,有約四成的二審法官認為張瑜鳳裁判品質不佳;不過也有高院法官說,不覺得張瑜鳳有哪些選項特別差。
司院:公正透明 可受檢驗

司法院人事處長黃麟倫表示,審查會來自各領域委員,且是無記名投票,不可能黑箱作業,投票都是公正、透明,可接受各界檢驗。林錦芳說,外界不能因為法官承辦過敏感、重大案件,每逢討論到人事問題,就有不當聯想。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89135
但也有法官認為,審查委員會十一名委員中,官派就佔五位,外聘委員三人中,也有兩人是由司法院長圈選聘任,這些人的來源「性質相近」,如果中間有人運作,想要達到過半數的「多數決」結果並非難事。

特偵組去年指控立法院長王金平幫民進黨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國民黨考紀會據此撤銷王的黨籍,王提出確認黨籍之訴,一審判王勝訴,二審今天首度開庭,未料開庭前夕傳出張瑜鳳「被拔掉」庭長職。
朝野立委 痛批是政治清算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慨嘆說,什麼叫審判不認真?「這是很主觀的認定,這很明顯就是秋後算帳」,羅表示,此事將對國民黨非常不利,一定會引起外界疑慮,「好像在清算一樣,這樣真的不好」。

民進黨立委蔡其昌則說,司法院在此時間點作出此決定,讓人高度質疑政治清算。他要求審查委員會將所有明確具體的事證公開接受檢驗,否則秋後算帳的氛圍太濃厚。

回應:竹根 2014-09-26 10:30:18 (IP: ) T 4099_R 61 引 用
黨籍存在訴訟案 王金平二審勝訴

回應:討海人 2014-09-26 11:36:10 (IP: ) T 4099_R 62 引 用
竹根大爺午安~

>>黨籍存在訴訟案 王金平二審勝訴

馬狗這下子再度吃屎!! 肛門息肉多長幾柱!!

回應:竹根 2014-09-27 11:57:41 (IP: ) T 4099_R 63 引 用
討海人大大好!

馬不能用「馬意」考紀會 為所欲為。
==========================================

高院合議庭幾乎都支持一審法律見解,判決書指出,法院可處理黨權糾紛,黨章內容不能逾越人團法、民法規定,就會員除名、開除社員應經會員大會、社團總會決議,而國民黨考紀會委員是僅由秘書長簽報黨主席核定聘派就決定,不符人團法第四十九條的「民主原則」,且做成撤銷黨籍處分的「多數共識決」過程,也違反大法官解釋文所指須符合的「民意政治」理念,因此處分無效。

回應:竹根 2014-10-23 01:52:57 (IP: ) T 4099_R 64 引 用
王金平案連敗 國民黨決上訴最高法院

該黨發言人陳以信表示,上訴是「為制度之爭,非馬王之爭」,

陳以信提出以下四點上訴理由:

一、如接受此項判決見解放棄上訴,就表示承認國民黨考紀會不合法,所做決定無效,將使考紀制度崩潰,政黨運作無所適從。

二、 判決見解認為開除黨員須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在實務上根本不可行。

三、 地院、高院為「事實審」,但判決部分內容錯誤適用法律,只有上訴最高法院進行「法律審」才能釐清。

四、第三審為法律審,並非事實審,不會涉及王金平是否關說的事實認定,王金平黨籍仍受假處分保障,不受影響。

回應:沈黑朝 2014-10-25 07:19:15 (IP: ) T 4099_R 65 引 用
最要檢討的法律是:政黨不分區立委是否可以因為黨員身份消滅而失去立委資格?

回應:竹根 2014-10-25 10:58:49 (IP: ) T 4099_R 66 引 用
>>最要檢討的法律是:政黨不分區立委是否可以因為黨員身份消滅而失去立委資格?

更要檢討的法律是:"經過立院選出的院長身份已實質變更,"是否可以因為黨員身份消滅而失去"立院院長"資格?

要摘除"經過立院選出的院長"資格,不需原來投票的立委同意?那置原來投票的立委於何地?

是不是說一個黨的意志可以架淩最高立法機構"立院"之頭上?

回應:沈黑朝 2014-10-25 19:37:23 (IP: ) T 4099_R 67 引 用
是不是說一個黨的意志可以架淩最高立法機構"立院"之頭上?
==============================
根本不是黨的意志,而是黨主席馬英九一人的意志。
我看不出現在的國民黨有什麼意志,一個沒有靈魂的幫派,靠著黨產聚在一起。

回應:竹根 2014-12-06 10:15:43 (IP: ) T 4099_R 68 引 用
王金平的律師許英傑指出,前天收到高等法院移審最高法院的公文,最高法院應已收到相關卷證,希望本案公開審理及進行言詞辯論,並處理涉及違憲爭議及特偵組濫權監聽和違法洩密等問題;至於國民黨後續懲戒權行使是否適當、中央考紀會組成是否符合民主原則等問題,也希望逐項釐清。

王金平委任律師許英傑昨天到最高法院遞狀。許表示,總統馬英九已辭去國民黨主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接任黨主席的人須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才能合法進行,遞狀是希望法院通知國民黨此事,以利案件進行。

回應:竹根 2015-02-28 11:22:00 (IP: ) T 4099_R 69 引 用
黃國昌:王黨籍案 朱打假球 2015-02-28

〔記者蘇芳禾、施曉光/台北報導〕針對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訴訟案,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日前表明,無需再委任律師承受原訴訟,被視為國民黨不再於王案上糾纏;但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國昌昨天質疑,朱立倫根本是在演一場「欠缺法律效果」的政治戲,「是國民黨法律錯亂還是朱立倫打假球」?他認為,只要國民黨不主動撤回上訴,上訴不會因朱立倫的「不聲明承受訴訟」、「不另行委任律師」等不作為而結束。

朱演一場「欠缺法律效果」政治戲

對黃國昌的說法,國民黨昨晚不予回應。

黃國昌表示,近日因朱立倫在國民黨中常會表示不委任律師承受王金平黨籍訴訟案,引發政壇軒然大波,但目前的議論存在嚴重的基本錯誤。

黃國昌說,目前輿論都一致認為,本案會朝向「最高法院以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的結果去走,但事實上,國民黨主席由馬英九換上朱立倫,法定代理人變更,即使朱不主動聲明承受訴訟,法院本得依職權命承受訴訟。

黃國昌進一步指出,只要國民黨原來的委任律師,在當初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已符合法定程序要件,第三審上訴的合法性,不會因朱立倫的宣示或片面消極不作為而受影響,因此,馬英九不必氣急敗壞,王金平也不必高興太早。

此外,黃國昌也表示,國民黨是否要撤回上訴,應該由黨內民主機制決定,如果國民黨透過黨內民主決定主動撤回上訴,也就正式向馬英九說再見,而馬也該知所進退了。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58766

回應:竹根 2015-03-05 21:17:10 (IP: ) T 4099_R 70 引 用
最高法院今(5)天下午裁定,命朱立倫以國民黨法定代理人身分承受訴訟。

另外,國民黨發言人、文傳會副主委楊偉中則回應表示,在王金平院長黨籍案的處理上,國民黨先建立民主的考紀制度,並明確表示不承接訴訟,對國民黨來說本案已經落幕。

因第三審採強制律師代理制,朱立倫如果堅持不委任律師,最高法院最終仍將以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國民黨的上訴。

回應:竹根 2015-04-23 20:50:13 (IP: ) T 4099_R 71 引 用
王金平黨籍案 朱立倫:2月早就確定 2015-04-23 17:01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案,最高法院今裁定駁回上訴,因國民黨遲未補呈律師委任書,國民黨敗訴,全案定讞。對此,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今天說,2月早就確定了。

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案今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國民黨敗訴,黨主席朱立倫表示,二月他已經宣告,黨籍案早就確定了。(記者賴筱桐攝)

朱立倫在2月25日國民黨中常會表示,王金平黨籍案無需再委任律師承受原訴訟,王金平確認為國民黨同志無疑義,原黨紀處分交由新考紀會研議。

朱立倫下午出席新北市勞工局活動時,被問到王金平黨籍案一事回應,「2月我已經宣告,它(指黨籍案)早就確定了」。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9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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