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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做軍火生意有何不可?

發表:NorthStar 2017-10-26 16:49:41 閱覽數:2871 (IP: ) T 5859_R 0 引 用
由於國防部長馮世寬以「研發、生產、製造一貫化」為由,要求國防部研究,將軍備局生產制造中心的202、205、209等廠,整併到國家中山科院研究院內,以便未來達到國防產業一元化,預定年底完成評估分析後,並在明年執行。此事經國防部高層證實,確有軍備局的三個廠與中科院的簡併研究案,但目前尚未決定合併時間表,而媒體報導則指稱,國防部內部人士批評此舉是「鐽震案」翻版,是為了方便未來「搞軍火生意」之用,但遭國防部高層將領否認此一說法(註1)。

事實上,無論從2016年台灣的總統選舉,亦或是今年「雙十節」演說,乃至於在日前在總統府內接見美國華府智庫「哈德遜研究所」(Hudson Institute)訪問團時,蔡英文總統都一再強調台灣必須加強自我防衛能力和促進國防產業發展的情況來看(註2),國防產業發展一直都是蔡英文政府的施政主軸之一,而重整並強化既有的軍事裝備研發產製機構,讓台灣的國防產業更加優化自然是無可避免的事情。至於未來台灣是否能因此就研製的軍事武器裝備出口到其他國家?從台灣受制於自身在國際上的特殊處境來看,在現實上顯然仍存在著諸多主客觀條件的限制,不太可能如同台灣其他的商品一般,絕非只要台灣想做就能夠「搞軍火生意」。

台灣受限於自身規模有限的軍品市場,如果台灣自行研製的武器裝備僅能提供給台灣的軍隊使用而無法出口,單項軍品必然就不可能達到足夠的生產規模,達成「以量制價」進而節約台灣國防經費、帶動國防產業的永續發展。因此,如果從長遠的眼光來看,台灣將自行研製的軍品出口到其他國家,卻絕對是促進國防產業發展非走不可的一條路!

而如果從與台灣總是在各項產業上處於競爭地位的韓國來看,韓國政府在2010年李明博執政時就制訂了《為實現國防先進化的產業發展戰略》,訂下了在2020年之前,韓國國防產業的出口規模將達到40億美元,占據世界總出口額5%的明確目標(註3),在過去七年間,韓國所研製的軍用飛機、戰車與潛艦等主戰裝備也都在東南亞與土耳其等國家頗有斬獲,甚至於還屢次搶走中國的大單(註4),可說是成績斐然,台灣如果真的想要落實「國防自主」進而實現富國強兵的目標,台灣人就該放下無謂的意識型態之爭,全力健全國防產業的發展並爭取將自行研製的武器裝備出口到海外。

畢竟,當前國際上仍然是一個講求實力原則的社會,台灣只要能確實依循當前國際上對於軍品管制的規範,避免台灣製的武器裝備落入流氓國家與恐怖份子手中,藉由合法的做軍火生意,不斷提升台灣的國防產業研製水準與國際影響力,又有何不可?

(註1)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71026/1226908
(註2)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023/2630285
(註3) http://chinese.joins.com/big5/article.aspx?art_id=53297&category=002002
(註4)https://kknews.cc/zh-tw/military/38r93rg.html

回應:竹根 2017-10-26 17:50:28 (IP: ) T 5859_R 1 引 用
>>流氓國家與恐怖份子手中

如何界定?

回應:NorthStar 2017-10-27 08:45:53 (IP: ) T 5859_R 2 引 用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4%AF%E6%8C%81%E6%81%90%E6%80%96%E4%B8%BB%E4%B9%89%E7%9A%84%E5%9B%BD%E5%AE%B6

支持恐怖主義國家,簡稱支恐國家,是一個自1979年12月29日由美國發起的黑名單,美國國務院稱名單上的國家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向恐怖主義活動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根據美國法例中的《與敵國貿易法》規定,美國不能夠跟名單中的國家出口貨物,並會控制軍用和民用商品銷售,限制對其救援,並干預這些國家獲得國際金融機構貸款。被列入為支持恐怖主義國家名單的國家一些貿易制裁會被美國撤銷,並不可以透過國際結算銀行在海外轉移資金,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
目錄 [隱藏]
1 對有關國家的制裁
2 在名單中的國家
2.1 蘇丹
2.2 伊朗
2.3 敘利亞
3 已被除名的國家
3.1 伊拉克
3.2 南葉門
3.3 利比亞
3.4 北韓
3.5 古巴
4 時間線
5 恐怖分子避風港
6 參考文獻
7 參見
對有關國家的制裁[編輯]
美國會對於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名單中的國家的制裁:
禁止輸入或輸出任何武器。
對於可以明顯提升名單上國家的軍事力量或支持恐怖組織能力的軍民兩用貨品或服務,出口的機構則須在出口前30日通知國會。
禁止任何經濟上的支援。
對其實行雙重用途項目的出口控制
取消該國的出口商品免關稅待遇
實施其他財經方面的制裁,包括:
美國將在世界銀行或其他國際金融組織反對對該國的借貸;
恐怖襲擊受害人在美國的法庭提出的民事訴訟案件上,美國將取消名單上國家的外交人員的外交豁免權,則這些外交人員理應到庭作供;
美國的公司和個人在名單上國家的收入,不會獲得任何扣免稅額;
名單上國家的出口貨物,不可能在美國享有免稅待遇;
美國政府有權禁止美國公民參與任何未經美國聯邦財政部批准的,在名單上國家的轉帳的活動;
禁止國防部與名單上國家的公司有任何價值超過10萬元以上的協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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