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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亮票」行為看見過時立法例※

發表:新寬 2004-04-24 22:50:11 閱覽數:1652 (IP: ) T 958_R 0 引 用


人稱「刑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此意謂刑法所罰的行為,通常是惡性較重大且能透過刑罰有效嚇阻的。
準此以觀,通姦罪、賭博罪以及最近林青霞的「洩漏投票秘密」等都屬於過時且不妥的立法例。


「秘密投票」應屬於選民的權利而非義務。
「亮票」行為本身並未造成任何國家、社會甚至個人之法益受損,按理應無立法處罰之理。
之所以引發爭議,乃因「亮票」行為幾乎是賄選者掌握買票效果的唯一方法,故立法以嚇阻之。
然該罰的是買票與賣票,而非「亮票」。故處罰「亮票」行為似乎是法律泛道德化的氛圍下、「立法權過度膨脹」的產物。


我國刑法有諸多過時、跟不上現代思潮的立法例。
台灣選民宜多選出一些具備「現代思潮」的立委來加緊立法、修法。
至於愛哭愛笑、愛唱愛跳者,請他們去找楊光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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