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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台灣人不自強,三好加一好!
發表:竹根 2013-01-14 13:07:17 閱覽數:8801 (IP: ) T 3772 引 用
 


回應:濁水溪畔的高中生 2013-01-16 00:08:28 (IP: ) T 3772_R 11 引 用
R7>>另:不知罷免立委的流程是......?區域內的選民先連署?門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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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罷免立委的法定程序,請參考【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章 罷免】,歸納如下:

(1)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2)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為提議人,由領銜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3)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4)選委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廿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名冊,並於卅日內徵求連署。

(5)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

(6)選舉人總數,以被罷免人當選時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為準;所稱選舉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

(7)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應於四十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

(8)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9)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公告:(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二)、罷免理由書。(三)、答辯書。

(10)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卅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11)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12)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13)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14)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簡言之,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所以,縱使要發動罷免立委,最快也要等到2月1日以後才能提案。基本人數門檻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5%以上(提議人+連署人),投票率必須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五成以上,且贊成票數要超過有效票數五成以上,罷免案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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