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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保留法律追訴權」
發表:Harry 2015-08-13 07:00:51 閱覽數:20120 (IP: ) T 4760 引 用
 


回應:sofia 2015-08-13 15:49:24 (IP: ) T 4760_R 12 引 用
其實我可以默不作聲
以免惹人討厭
Harry 前輩甚少發言,本人對前輩認識有限
但是,此篇文章,瑕疵頗甚,出自Harry 前輩
本人甚感意外
且不論反不反課綱
若課綱為X
楊瓊瓔為某人
某人:「本人深表遺憾,本人從未連署X團體任何文件」,對於X團體指她連署支持,「是完全捏造的不實說法,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此句瑕疵只有「保留法律追訴權」。
某人只要換個說詞就可以
但是X團體捏造的不實說法,比起某人說錯法律名詞
兩者相較
X團體不論在法律或道德上,所犯罪刑都要比某人嚴重許多
但是Harry 前輩
卻從未提及X團體
反而責備某人法律名詞之瑕疵
如此偏頗,顛倒黑白
豈是Harry 前輩長者之德
就事論事
自知本人又惹事生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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