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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嘉義地檢署98年他字393號,謙股
發表:新寬 2009-03-25 15:45:33 閱覽數:29879 (IP: ) T 2723 引 用
 


回應:併欄 2009-07-23 17:01:18 (IP: ) T 2723_R 19 引 用
※剛剛自由時報記者來訪……

發表:新寬 2009-07-23 15:43:43 (IP:  ) T 2872 閱覽數:4 引 用


為「高中生嗆馬案」。
「不起訴」是意料中事,令我啼笑皆非的是:該員警竟說是為了「保護那高中生」,所以請他到服務台「確認身份」。更可笑的是檢察官竟未傳喚告發人〈我〉去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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