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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無罪推定」在臺灣被濫用
發表:【轉貼】 2004-05-09 00:39:11 閱覽數:4763 (IP: ) T 973 引 用
 


回應:竹根 2004-07-15 02:08:54 (IP: ) T 973_R 2 引 用
幫你補修一點法律ABC(上篇)
2004/05/10 15:28

(●作者笑克為北市人,研究所畢,目前於金融業服務,曾在國外多年。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笑克

<刪>

要鬼扯就來好好扯一扯,少在那瞎比喻拿貴國的婚姻法來訓斥台灣人所謂重婚擔負罪責,順便淫虐我國法律。重婚罪當然觸犯我國刑法第二三七條,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民法上針對判決離婚之因由:後婚(即重婚)者即規定無效,無須經由法院決定撤銷與否。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肇因重婚理由者,受害人得向有過失一方請求。換言之,既有擔負刑責之餘也需擔負「賠償」責任,就是這樣簡單。同樣的,我國民法九七六、九七七條就婚姻部份也有相同的規定。南海直接來個拼裝車:重婚加責任=重婚責任?!不過簡化想當然爾自創辭藻。掛綠沒提,你還以為他啥也不懂?所以緊跟著輪不到法研所來教導不求甚解的商學博士?!到底誰才是笑話?不言可喻!要當蛔蟲也不是這等幹法。   

還有動不動就扣別人系出扁蓮蔡,這個莫名其妙的壞習慣到死都改不掉,要不要我也來問候你家人?按鬼扯南海所言:該原則僅提到刑法而沒有提到民法,就學蔡英文大玩文字遊戲說,觸犯民法不算「有罪」而觸犯刑法才算。這簡直讓人笑掉大牙,莫非「重婚罪」在臺灣不叫「罪」而叫「重婚責任」?  

承前述,看來南海是要證明重婚在民事上是一種罪囉?但嘲笑蔡英文這句是要證明無罪推定也適用在民事嗎?但也未見承前說明亦無邏輯上的關連,實在不知所云。

照你的說法:觸犯民法不算「有罪」而觸犯刑法才算。要不要也來對照一下就民刑法以美世紀大審辛普森案而言,辛觸犯刑法不算有罪,觸犯民法則有罪囉?比對下還真是非常解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義」就是說因罪與刑罰都必須有法律明文才可以處罰行為人之「無罪推定」原則。

儘適用於刑法,因為只有「刑法」(或其他有刑事處罰規定的法規)才有罪的問題,民事只有民事補償責任與否,沒有罪的問題。因此這位撈過界的博士生搞不清楚民刑法間最基本的差別,還敢嘲笑別人?民事案件一個基本原則,法官決定甲方是否侵害乙方之權利,在於爭執點是以確認彼此權利義務關係之對價。說白一點,被判決承擔補償或賠償之一方,為對價不均等所作之補救措施。 

正因為在刑法中,被定罪的一方面臨的是刑事罪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等等,是奪取一個人的自由和尊嚴甚至生命的嚴酷懲罰。自由和尊嚴以及生命是至高無尚不能夠以金錢來等量其觀的,民、刑之間的差異正在於此。也因為如此,所以刑法中的無罪推定才如此重要,需要小心謹慎,對受告一方嚴加考證是否涉犯行。 

南海說到:但是這個「無罪推定」原則在臺灣竟然被濫用成「沒有有罪的證據就無罪」?!難不成要羅織罪名!那乾脆對你使用「沒有無罪的證據就有罪好了」

他又說:請大家回去看「無罪推定」的定義原文,哪裏說到證據的問題?顯然「無罪推定」說的是審判前不能推定有罪,可沒有說審判過程當中不能推定有罪。---無聊!因為既然是無罪推定,檢察官或原告就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推定」有罪。

至於該段下幾句:我在對綠營人士講解民主ABC的時候,是順著對方「沒有證據就無罪」來提出「有罪推定」的,即「沒有證據也可能被判有罪」。這是審判過程當中的有罪推定,和審判前的無罪推定並不矛盾。

該句:審判過程當中的有罪推定,和審判前的無罪推定並不矛盾?
簡直是廢話!決定審判結果前,在時間進程演進上即包含審判過程及非審判過程諸如蒐證行為等。所以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在審判前,各自依既有證據作有罪推定及無罪推定本來就不矛盾,重點在於兩造雙方對於證據的解讀。注意,這是在攻防上,雙方就其有罪無罪判讀後作最利己的解釋交付法官裁決,在所有的證據確認為犯罪者所為前,法官不能夠像人民公審一樣(就像鬼扯南海一般非置人與死地)認為嫌疑者當被「有罪推定」。(離譜的Reeves v. Sanderson Plumbing Products, Inc (2000)有關年齡歧視中的“有罪推定”也可以四處移植濫用) 

再重覆一觀念,美刑事案件中常見一辭彙beyond reasonable doubt,刑事案件控訴的一方要證明被告犯罪,要證明到一點點合理的懷疑都沒有 (即beyond reasonable doubt) 。這樣的舉證責任是要求到百分之百,因為刑事案件動輒剝奪被告生命自由判處死刑等,不得不慎。

而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不需要刑事案件beyond reasonable doubt那麼嚴格,有(1)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及(2)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兩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約指百分之七十以上(即一般人可清楚得知係如此),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約指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證明程度(即是這樣的機率高過另一種的機率)。易言之,證據若無法達到百分之百證明為疑犯者所為,刑事上怎會有罪呢?更別提所謂:沒有證據也可能被判有罪?!這等扯過頭的說辭。

南海又扯上「嚴格責任認定」他說:掛綠荔枝也提到民法當中可以進行舉證責任倒置,這就是實質上的有罪推定。美國不但在民法當中,在刑法當中也有類似做法,在英美法體系當中當然不叫「有罪推定」,而是叫「嚴格責任認定」。

「嚴格責任認定」(strict liability) 一詞見於民事侵權行為(tort),領域中產品製造人責任(product liability)的範疇,侵權行為產品製造人責任共有五種請求理論基礎,而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基於過失(negligence)與「嚴格責任認定」(strict liability) 。
產品製造人責任,指的是一個瑕疵產品的供應商對使用產品而導致受傷的消費者所必須負擔的責任。

簡單的說,在過失理論下的產品製造人責任,產品製造人必須對消費者的安全負有責任而因為其過失的行為,而提供了有瑕疵的商品(defective product)導致消費者受傷。

「嚴格責任認定」(strict liability)(正確且更被法律人使用的用語為「無過失責任」) ,則只要證明產品是有瑕疵的,違反產品製造人注意義務(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是被推定的。因為責任嚴苛,因此多半適用於大型的產品供應商。而此瑕疵必須使產品變成異常的危險(unreasonably dangerous) (其他的要件如Duty of care注意義務,causation因果關係及damages受有損害等,在此不探討)

因此,無過失主義,是限於在民事侵權行為(tort)領域中產品製造人責任(product liability)的範疇,鬼扯南海說美國刑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叫「嚴格責任認定」就大錯特錯。(待續) (●作者笑克為北市人,研究所畢,目前於金融業服務,曾在國外多年。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http://www.ettoday.com/2004/05/10/91-16279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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