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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憲政對抗 」 救民主憲政
發表:Simon 2013-09-12 13:00:22 閱覽數:17246 (IP: ) T 4108 引 用
 


回應:Simon 2013-09-13 08:28:42 (IP: ) T 4108_R 24 引 用

立法院組織法
第13條(院長、副院長之任期及職掌)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院長任期法律保障

選罷法 73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

***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立法院立法旨意 保留審酌的最後關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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