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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柔性驅離(反服貿)是用棍棒敲頭、鐵蹄踐踏
發表:竹根 2014-03-28 00:22:47 閱覽數:40521 (IP: ) T 4307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4-04-17 13:27:36 (IP: ) T 4307_R 29 引 用
流血驅離 警蒐證帶終於送交北院

2014-04-17
追訴國家暴力 法院裁准保全證據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三二三晚間至三二四清晨警方驅離攻佔政院群眾時,被打得頭破血流的教師林明慧,以遭到國家暴力聲請保全證據,打算將來正式追訴民、刑事責任,日前獲台北地院史無前例地裁准以追訴國家暴力,警方昨在法院要求期限的最後一天,終於將一箱證物送達台北地院行政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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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准抗告 警在期限最後一天交出

警方交給法院的證物內容,包括一百五十六片警方蒐證帶的光碟拷貝,行政院院區內(不含政院主建物內)監視器電磁紀錄五片光碟,行政院四周路段固定監視器的硬碟一顆,及相關簿冊。

台北地院是在九日裁定限令警政署與台北市警局,在公文送達五天內,交出當天蒐證影帶、警力部署規劃表單簿冊、行政院外圍監視器,昨天是最後期限,由於法官不准警方抗告,警方退無可退,不得不交出證據。

台北地院要求警方交出的證據,包括影像與文書兩部分,時間從三月廿三日晚間七時,到廿四日上午六點,影像部分包含行政院院區內(不含行政院主建物內)、四周路段(忠孝東路、中山北路、北平東路、天津街)的固定監視器電磁紀錄,以及警方的蒐證錄影帶。

文書證據則包括警方當晚至清晨的簿冊表單,警方專案勤務計畫表或規劃表(含警力派遣、任務分派)、警力分區責任部署圖、勤前教育紀錄簿、聚眾活動詳細資料表。

在律師尤伯祥認為值得永久珍藏的裁定書中,承審法官認為,為了「釐清林明慧被警方擊傷的過程,以確認施暴員警與警察單位;員警使用警械的時機是否有急迫性?員警任務目的與手段間,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了解整體全貌的關聯性」,而且在刑事究責、行政懲處、輿論批判壓力下,員警個人或組織性刪除、隱匿影帶並非絕不可能,因此判定有保全當夜影像、文書必要性。

至於被警方施暴打後腦勺、當場倒地昏迷抽搐的牙醫師王心愷,也聲請保全證據,但日前已被另案駁回,律師團認為兩件案子聲請保全的目標物相同,只要有一件裁准,即可達成相同保全效果,因此王心愷不會提出抗告。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7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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