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竹根部落格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主題:柔性驅離(反服貿)是用棍棒敲頭、鐵蹄踐踏
發表:竹根 2014-03-28 00:22:47 閱覽數:40528 (IP: ) T 4307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5-08-08 12:39:09 (IP: ) T 4307_R 36 引 用
太陽花學運暴警打人 北市府判賠30萬 2015-08-08
林明慧老師欣慰 向法官致敬

〔記者黃欣柏、張文川、郭安家、黃敦硯/台北報導〕去年太陽花學運期間,參與靜坐的林明慧老師遭員警持警棍打破頭,事後他以警方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昨台北地院判決台北市政府須賠償林卅萬元。對此,林明慧及律師團均表示「很欣慰」,柯文哲市長已經決定順應民意不上訴,國賠確定。

去年三月廿四日凌晨一時許,林明慧從台中北上至行政院參與靜坐,未料特勤中隊員警竟對手無寸鐵的民眾施暴,他被警棍打傷頭部,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向行政院、台北市政府、警政署及台北市警察局爭取國賠,求償四十萬元。台北地院昨宣判,北市府須為此事賠償林卅萬元。
判決書斥警 律師團:可借鏡

判決書中載明,林明慧是本於對公共事務的熱忱參與和平靜坐,並無任何暴力、危險情事,但警方卻以堅硬警棍朝致命部位揮擊,明顯不符比例原則。林明慧當時用手抱住將被驅離的民眾,警方並非不能用優勢警力將人抬離,即使要使用警棍,也應敲擊林的手部,打頭行為已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及第十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判決也指出,警方的蒐證光碟多達一六五片,但只採證群眾行為,對員警執勤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卻沒有做必要蒐證,迄今還查不到實際下手的員警,若予以容忍,恐引發寒蟬效應。

林明慧昨聆判後召開記者會,除對承審法官楊坤樵致敬,也批政府對反課綱學生的態度依舊專斷獨裁。至於卅萬的國賠金,他強調:「象徵性意義很大!」

律師顧立雄說,此判決糾正了政府違法行為,足資未來借鏡,但未能究責下令的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仍小有遺憾。

七年前,學生江一德抗議中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訪台時,亦遭警方打傷,他聲請國賠勝訴,此次法官也援引該案為判決,認為直轄市政府是警方預算編列機關,應為《警械使用條例》之賠償義務機關。

據了解,林明慧遭毆傷案,因無法辨識傷人警員身分,警方已將帶隊官特勤中隊長申誡兩次,並將全案函送地檢署偵查中。
柯P不上訴 施暴警仍未查出

律師呂秋遠則質疑,三二四事件都過了一年多了,警方迄今還查不出施暴員警是誰,事實上警方都排有任務編組,哪些員警當時出現在林明慧身旁,實在不可能查不到,「哪能什麼都用『不知道』三個字帶過?」柯P應盡快找出執勤過當的員警,不能讓納稅人為警方暴行買單。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04894

綜 覽 全 部 討 論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 討論區內之言論,不代表本園之立場,一切法律責任仍由發言者本人負責
* 如果您有任何不當言論,本園有權決定是否保留您所送貼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