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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漫談「教官」
發表:Yuchin 2015-08-07 23:50:37 閱覽數:42275 (IP: ) T 4753 引 用
 


回應:sofia 2015-08-12 19:32:01 (IP: ) T 4753_R 54 引 用
對於侮辱毀謗的定義,本人依據法律規定而行之。
本人的認知不重要,刑法301條才重要
「保留法律追訴權」乃不得已而行之,
並非本人初衷
網友不只對本人不敬而已
而是侮辱誹謗
兩者天壤之別
前輩對本人認知錯誤
本人不只不用功
而且很拘謹
離不做作有段距離
本網站網友年紀偏大
對教官認知停留在戒嚴時期
在本人任教官五年之後
只是低階中尉
曾經對軍訓處提出建言改變教官形象
軍訓處接受本人建議
教官形象已經轉型
不復過往之威嚴
但是對於各界撻伐
本人只能默然承受
畢竟這是傳承的志業
對於前人所作所為,不管是非對錯
後人只有默然承受
並且痛改前非
每一單位總有詬病之處
教官也不例外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
網友可以理性批判
但是不能侮辱誹謗
對付調皮搗蛋的學生
是教官的專業
對於校規處分,分寸拿捏也是教官的專業
所以,前輩不必問我的認知
法律的規定才重要
以本人從教十餘年
校規只是下下策,不得已而行之
關心、規勸,同哩,從能讓學生心服
進而守本分
守校規只是最低要求
自我奮發向上才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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