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竹根部落格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主題:「動用警察權」?王金平需要當這個千古罪人嗎?
發表:竹根 2014-03-20 11:03:40 閱覽數:8009 (IP: ) T 4301 引 用
 


回應:Simon 2014-03-20 12:11:07 (IP: ) T 4301_R 6 引 用

王金平應該要求非駐衛警撤出, 更重要的,

必須追究為何 3.18夜晚起行政權動用警察, 非經由立法院院長要求, 逕行闖入立院, 這是行政權以強暴方式侵入國會,這已經是破壞共和制 權力分立的國體,
這個已經有觸犯刑法內亂罪的嫌疑

羅馬軍隊不能越過台伯河,戒嚴時期警察進去立法院都還先請求立法院長同意才能進入, 就算縣議員犯罪,警察要進入縣議會逮補 搜查議員, 也都要議長同意,

馬 江這兩個法律教育博士 政治學博士, 斯文掃地 奧咖爛咖, 居然做出如此粗暴侵犯國會, 獨裁屠夫

=====

刑法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綜 覽 全 部 討 論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 討論區內之言論,不代表本園之立場,一切法律責任仍由發言者本人負責
* 如果您有任何不當言論,本園有權決定是否保留您所送貼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