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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報稅好康! 扣除額提高、健保費全抵
發表:竹根 2007-03-05 15:39:57 閱覽數:20635 (IP: ) T 2227 引 用
 


回應:竹根 2007-05-13 04:52:06 (IP: ) T 2227_R 7 引 用
05/12/07 19:24:24
財部:納稅人不實檢舉虛報薪資 仍須繳滯納金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電)財政部台灣省南區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到核定補稅通知時,如以舉
發扣繳單位虛報薪資為由,而未依限補繳稅款者,經稽
徵機關查證,扣繳單位無虛報情事,或納稅義務人在檢
舉後又申請撤回檢舉時,對於原補徵稅款,應負責,如
逾期繳納日期者,依法加徵滯納金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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