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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報稅好康! 扣除額提高、健保費全抵
發表:竹根 2007-03-05 15:39:57 閱覽數:20633 (IP: ) T 2227 引 用
 


回應:竹根 2007-06-15 01:54:21 (IP: ) T 2227_R 8 引 用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者,若屬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的罰鍰。

若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的罰鍰。若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的罰鍰。

對於應追補的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日起一個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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