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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申報綜合所得稅 常見十大錯誤
發表:gagaman 2008-04-26 19:55:25 閱覽數:16185 (IP: ) T 2514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0-04-17 02:47:02 (IP: ) T 2514_R 8 引 用
疏忽或誤解而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大眾注意,以免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一、免稅額

1.扶養親屬

(一)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大陸就學子女之免稅額。(如:誤報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之子女)
2.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3.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99年2月結婚,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4.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5.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未實際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甥);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有所得或財產,不符合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順序規定者,卻誤報該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

7.誤報受扶養親屬(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其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如: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之子女)

(二)夫妻分開申報 1.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2.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二、列舉扣除額

(一)保險費 1.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2.有金額限制之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二)捐贈 1.未實際捐贈,卻以購買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2.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三)購屋借款利息 1.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2.誤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三、特別扣除額

(一)教育學費扣除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身心障礙扣除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所得額

(一)漏報所得 1.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利息所得)。

2.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養護療養院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3.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二)分離課稅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劵中獎獎金)。

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之理念,邱局長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又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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