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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臺灣不屬中國,地位亦非未定 質疑開羅宣言 (轉貼)
發表:文抄公 2007-09-25 00:01:53 閱覽數:81713 (IP: ) T 2406 引 用
 


回應:串場 2013-12-02 12:12:13 (IP: ) T 2406_R 80 引 用
再貼一次...
http://hoonting.blogspot.tw/2013/11/19554-mr-r-h-turton-mr-geoffrey-bing.html
1955年五月4日,外交次卿 Mr. R. H. Turton 回覆國會議員 Mr. Geoffrey Bing 質詢時,所做有關福爾摩沙法理地位之聲明
【Remark】

這份聯合王國國會的詢答文件是網友 Mondroit chen 所提供。網友做了節譯,翻譯很辛苦,要信雅達,非常感謝Mondroit chen。

但由於僅是節譯,恐失去西敏宮內珍貴的法理辯論細節——這是一段由在野的工黨後排國會議員 Mr. Geoffrey Bing 質詢執政的保守黨外交次卿 Mr. R. H. Turton答詢的過程。質詢的邏輯較為花俏邏輯較為鬆散,也忽略了佔領的法理,反之答詢的邏輯較為嚴謹。

假使未呈現完整的問與答,恐失之武斷之外,或也將遺失可貴的「錯誤觀點」——錯誤觀點可以襯托與對照出正確觀點。

故聯繫網友一起做完整翻譯,呈現給網友。因為如此,所以延宕一段時間。





1955年五月4日,外交次卿 Mr. R. H. Turton[1] 回覆國會議員 Mr. Geoffrey Bing[2] 質詢時,所做有關福爾摩沙法理地位之聲明:◎SW/雲程譯

(國會紀錄HC Deb 04 May 1955 vol 540 cc1865-74 1865 )
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commons/1955/may/04/far-east-formosa-and-the-pescadores




【國會議員 Mr. Geoffrey Bing 質詢】

我現在要提出一個純粹法律的議題。在這些情況下…很遺憾,Heald[3] 先生要先行離去。不,他要留下來。我想詢問外交次卿,有關福爾摩沙在國際法下的法理地位。

此事,美國政府的立場,與所謂的蔣介石政府立場相同,而中華人民政府也採取完全相同的立場。不管其他方面的意見多麼分歧,他們都一致認為,福爾摩沙是中國的一部分,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是中國的一部分。我理解首相還在擔任外長時說過:「開羅宣言的其他簽署盟國,不管認為台澎屬於蔣介石或人民共和國,都搞錯了,我們才是正確的。」他在2月4日表示,「依據1952年4月的和平條約,日本正式放棄了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名義與主張;再度地,這並不表示主權移轉給中國,無論是人民共和或中國的國民黨政權。因此,女王的政府認為,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領土的法理主權是未確定 (uncertain) 或未決定 (undetermined) 的。」[OFFICIAL REPORT, 4th February, 1955; Vol. 536, c. 159.] 1866 此與 Acheson 先生的說法是完全相反的。1950年1月5日身為美國國務卿的 Acheson先生說:中國人已經管理福爾摩沙4年了,無論是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都未曾質疑過此一佔領權威。當福爾摩沙被視為中國的一省,無人曾對之提出法律質疑。因此,此一行為被視為與(盟國的)承諾相符。然而現在卻有盟國認為情勢已變,說道:「那,我們要等待和平條約再說。」我們並沒有說開羅必須等待條約來履行,我們並未說千島要等個條約,我們也不曾說我們所託管的島嶼要等個條約。難道這表示美國在前述這些島上的託管是非法的,而且它們的地位都尚未確定?不僅民主黨,連共和黨也採取完全一致的法律意見。

去年12月4日,現職國務卿杜勒斯先生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條約【譯註:即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這條約第2條中述明,任一方都必須抵抗危及領土完整與政治穩定的外來武力攻擊以及共產黨的顛覆行動。

第6條述明,基於第2條,所謂「領土的」與「領土」,中華民國方面指的是台灣(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美國政府等於是在說:「因為我們與中華民國簽署條約,所以我們有權在福爾摩沙,它是中國的領土。」首相(當時為外相)表示,其法律地位並非如此,然而也正因為福爾摩沙並非中國的一部分,我們應該支援美國的立場。但是,假使承認蔣介石政權,福爾摩沙就不可能是中國的一部分;承認中華人民共和,福爾摩沙也一樣不可能是中國的一部分。我相信我們目前的外相並不想玩弄國際法,希望今晚我們的外交次卿可以給個直接了當的答案。

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假使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是中國的一部分,則應適用《聯合國憲章》第2 (7) 條[4]。外交次卿也很清楚,這是排除美國干涉任何內戰爭端的條款;假使福爾摩沙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就是內戰,將決定由哪一方代表正統的中國政府。

我要向外交次卿推薦一位傑出法律專家所提出的意見,我說的是美國國務院多年的法律顧問 Benjamin V. Cohen,而不是另外那位麥卡錫委員會傑出的法律顧問。在 Cohen 的備忘錄中,他指出美國參議院如果背書1954年12月2日條約,將造成的法律後果。在列入國會文獻的一則備忘錄中,Cohen 先生說「若正式承認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將坐實共產中國以下的主張:對該島的武裝攻擊不是國際侵略,而是內戰。如此,其他國家的強制干涉將會產生嚴重的質疑。」為了解決此一問題、擺脫困難,美國參議院在條約之後加上一則虛弱的附加條款(虛弱,因為在國際法上並無強制力):參議院理解,此條約不得影響或修改條約所適用領土之法律地位或主權。前美國國務卿 Acheson 曾經同意福爾摩沙實際上為中國的一部分,杜勒斯也同意,而在此基礎下簽署條約。除非可阻擋對福爾摩沙的攻擊,否則條約毫無意義。而條約能夠阻擋攻擊的唯一基礎卻是:福爾摩沙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唯一的疑問是「福爾摩沙屬於哪一個中國」,但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也是個政治問題,這並非今晚可以討論的。我希望外交次卿今晚可以給我們一個簡單明瞭的說法:為何您認為 Acheson 先生與杜勒斯先生這兩位資深的法律顧問,犯了法理上的錯誤?這是不列顛政府的立場,是我們應該要澄清的立場。

我不想占用議會太多時間,但我給外交次卿的主張是,Acheson 先生與杜勒斯先生在這議題上是絕對正確的,因為國際法上有個原則:領土在停戰協議後的戰爭狀態中(停戰協議只是暫停戰鬥),被一交戰國所佔領,且此佔領也得到另一交戰國的同意,則此領土是被交戰國集體所掌有,除非由和約將該領土從交戰國的手中取走。

假使外交次卿想要前述國際法規的出處,請查閱由國際法庭權威法學家 Lauterpacht 教授所編輯第六版《奧本海國際法》第11冊第475頁。他寫道:除非另有規定,和約之效力乃延續簽署和約時的狀態。進一步說,假使條約對被征服的領土無任何規定,領土則留在當下掌有者的手中而得加以併吞。然而,雖然毫無法理的必要,現今企圖掌有征服領土的征服者,會在和約中載明割讓權利。我尊重國際法,主張一旦日本已經割讓此領土,則自動歸為中國所掌有。至於是哪一個中國,是另外一個問題。無論如何,它自動成為中國國家的一部分。

容我舉出閣下所熟悉的案例。土耳其與義大利戰後,為了種種原因,土耳其政府拒絕割讓的里波底(Tripolitania) 與昔蘭尼加 (Cyrenaica)。建議閣下查看一下圖書館中和約的文本,便會發現過去的奧圖曼帝國的內閣 (Sublime Porte) 作了與日本一模一樣的決定,即割讓其對里波底與昔蘭尼加的所有權利。義大利根據此通知各大國義大利實際上擁有該領土。此一行為從未被不列顛或其他政府所質疑過。我推薦可敬的閣下參閱1912年10月15日的臨時條約與1912年10月18日正式條約,不過閣下或許已經看過了。

當然,還有許多案例可供參考,如教皇國 (the Papal States) 「加入」薩伏衣 (Savoy) 而之後成為義大利的一部分之事,被不列顛政府承認合法,即便教廷 (the Holy See) 未簽署條約「割讓」。可敬的閣下會說前述英格蘭史的案例是錯的嗎?而Acheson 先生與杜勒斯先生,還有巴麥尊 (Palmerstone) 爵士,也都錯了嗎?

在這裡我還想要提醒一件事,這是相當一般性的議題,全仗元首之間所作約定的神聖性。我希望外交次卿不要輕忽此事。據我了解,這向來被視為國際法的一個原則:當國家元首聚會並做出結論時,此結論將約束與會國家。

容我最後再度引用 Lauterpacht 教授的著作。第七版《奧本海國際法》第788頁,他提及此類一般性宣言的有效性:一個更廣泛性的政策及原則聲明,其文字不得被嚴格解釋為意圖產生契約性的義務。然而,「會議報告形式」的官方聲明 (official statements in the form of Reports of Conferences),若由元首或政府領導者簽署並包含會議中所達成之協議,且按照比例列入明確的行為準則,這樣的官方聲明對會議參與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1945年2月在克里米亞由大不列顛政府首長、美國與俄國的「會議報告」,以及同年8月在波茨坦的會議報告,就是現成的例子。若 Lauterpacht 教授是正確的,那麼,〈波茨坦宣言〉重申了類似性質的開羅宣言,對我國政府應該具有約束力。我希望外交次卿將會告訴我們,我國政府已經重新考慮此問題,但如果政府仍然舊堅持先前立場,那麼就等於是說 Acheson 先生是錯的,杜勒斯先生是錯的,美國參議院是錯的,Benjamin D. Cohen 先生是錯的,巴麥尊爵士是錯的,在國際法庭的不列顛代表Lauterpacht 教授是錯的,所有這些人都是錯的。

可敬的閣下難道認為這是可能的嗎?或者他認為個人私欲可以將法律觀點扭曲成一種權宜性的政治說詞?我希望不是這樣,因為國際法最重要的議題之一就是:讓國際法清晰且明確。假使我們想修改,那就透過協商而修改,但無論如何都必須從一個國際法出發。我們不可以因為要承認蔣介石就說福爾摩沙是中國的一部分,因為要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說福爾摩沙是中國的一部分。




【外交次卿 Mr. R. H. Turton 答詢】

可敬而博學的 Hornchurch 議員 Bing 先生剛剛提出了一項法理論證,顯示了事先周詳的資料收集,以及他一向的足智多謀。他實際上對國會提出了三個法律要點。我先說明他所提的最後一點,因為說明這點所需的時間最短。這個重點是:元首參與國際會議,對其政府具約束力。

的確如此,但問題是:文件的條款是甚麼?我們討論的是開羅宣言。它是以意向聲明 (statement of intention) 的形式呈現,因為僅僅是意向聲明,它的約束力也僅止於當時的意向,也因此不能成為主權移轉的根據。毫無疑問的,該文件確實賦予會議參與者某些道德義務,但與目前關於誰有或沒有福爾摩沙主權的法理辯論,並無密切關係。

接下來我要回答的是閣下的第二個主張:一個有效的領土轉移,並不需要戰敗國明白地表達割讓領土。這主張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主權得不被明示割讓或歸還而移轉,但僅僅在其性質非常明確足以形成轉移的情況下為真。舉例來說,征服得構成移轉,而經過一段時間先佔 (occupation)、控制與有效管轄,得基於「時效」而取得主權名義 (a title to sovereignty)。

閣下要我注意的兩個案例,其中一個是的里波底的案例。的里波底透過兩個〈洛桑條約〉被義大利征服。此征服一直到土耳其簽署〈洛桑條約〉,才被土耳其所承認。此案例是一地被征服並佔領,且有效控制相當長的時間。另外一個例子是教皇國。教皇國被善待當地居民的軍隊入侵,然後被管轄並有效控制。

福爾摩沙的情況是不同的。日本擁有其主權直到1952年。對日和約生效時,福爾摩沙被「中國的民族主義政府」【譯註:即中國國民黨政府】所管理,福爾摩沙是盟軍在1945年以軍事佔領名義委託給它的。在1952年我們並未承認「中國的民族主義政府」代表中國這個國家。因而,此軍事佔領不能給他們法理主權,同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因為不是福爾摩沙的軍事佔領者,也一樣不能取得該地基於軍事佔領的任何權利。

2月4日,首相在下議院中已經將立場表達得很明確。由於先進已經有引述,我不再贅述。我引述其聲明的結論作為回覆,他說:「女王的政府認為,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因此是一個法理主權未確定或未決定的領土。」 [OFFICIAL REPORT, 4th February, 1955; Vol. 536, c. 159.] 至於閣下所提,關於美國與福爾摩沙的條約的第一個重點——根據閣下說法,假使我方的立場是正確的,則此約將失效——事實是,福爾摩沙不在中國的主權之下。這並不表示「中國的民族主義政府」無權待在該島。他們在那裏,因為盟國在1945年授權,在主權尚未有所安排之前,實施軍事佔領。美國得與其以該領土的暫時佔領者的身分簽訂條約,而該領土的未來主權並未被決定。

閣下引述美國政治家的聲明,但是我並不是來此說明美國政治家對國際法的詮釋,我只能說明女王政府的觀點。杜勒斯先生在簽署和約時表達得非常明確,美國與我方對該立場的法理詮釋並無扞格。據報導,杜勒斯先生在12月1日的記者會中被問及沿岸島嶼的法理地位是否與福爾摩沙不同時,他回答:基於主權的技術上事實,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的法理地位不同。這是由於對日和約中,僅處理日本放棄其對於這些島嶼的權利與名義。但其未來的名義卻未在對日和約中決定,也未在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約中決定。因此,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的法理地位與中國沿海島嶼不同。假使有任何疑惑,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以相當清晰的語言,表達了保留意見:此條約任何內容均不得影響或修改第6條所提及之領土的法律地位或主權。所以,閣下認為美國政府與我方有衝突的看法,是錯誤的。假使他回顧 Acheson 的說法,抱歉,那是早在1950年,對日和約都還沒簽署,那時更不可能移轉主權。

閣下似乎與一位自己的【譯註:在野黨】領導者說法不一致,因為1951年5月11日,南方 Lewisham 的可敬成員 H. Morrison 先生處理過這一疑問。他陳述福爾摩沙的狀況,然後接著說:不過,福爾摩沙的問題會出現在對日和約的脈絡中。我們的目標是盡可能早一點促成一個和約,不要讓福爾摩沙的議題延宕和約的交涉,也不要試圖在和約中解決這個問題。它應該在日後審慎思考東亞情勢之後,再來做出最終的決定。閣下方才對我們提出了學術上的論證,但是福爾摩沙真正的問題仍在:我們面對的是擁有一千萬人口,其中有許多人極端厭惡中國共產黨;事實上,超過100萬人從中國大陸逃離中國共產黨,其中有14,000中國士兵在韓戰中成為戰俘卻拒絕回到中國大陸,選擇去福爾摩沙。

這些人也享有人權,我們不能忽略。1951年5月11日時,可敬的南方 Lewisham 成員說:「我認為很明顯地,我們應該考慮福爾摩沙住民的希望。」—[OFFICIAL REPORT, 11th May, 1951; Vol. 487, c. 2302.] 我們急切的認為在適當的時期,福爾摩沙應被提交國際討論。同時,女王的政府對此立場未變。對福爾摩沙,我們不多不少只有一個承諾:支持聯合國偶而覺得該維持和平與阻止侵略時,所做的任何議案。




【國會議員 Mr. Geoffrey Bing 問】

能否請閣下,基於方才所做的重要陳述,清楚說明對他與女王政府認為福爾摩沙主權屬於誰?哪一國擁有福爾摩沙的主權?




【外交次卿Mr. R. H. Turton回答】

我想我已經表達得很清楚,閣下也已經表達得很明確。首相大人在回答今年2月4日的詢問已經說得很清楚:福爾摩沙的法理主權是未確定與未決定的。也就是說,目前沒有任何一方擁有福爾摩沙的主權。日本在對日和約中割讓其主權,但並未決定將主權給任何國家。







[1] Robin Turton,聯合王國下議院保守黨議員,律師,1955年時為執政黨的Parliamentary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ffairs。


[2] Geoffrey Bing,聯合王國下議院工黨議員 (1954-1955),律師,活躍的社會主義左派活動家。


[3] Lionel Heald,聯合王國下議院保守黨議員,律師,1951-1954,為邱吉爾政府的法務大臣,1954年為樞密院成員。


[4]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張貼者: 雲程的雙魚鏡 於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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