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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阿拉斯加 1:公主遊輪 ◆
發表:天涯台客 2012-07-26 07:28:00 閱覽數:54665 (IP: ) T 3597 引 用
 


回應:濁水溪畔的高中生 2012-08-01 00:15:41 (IP: ) T 3597_R 83 引 用
R75>>簡単的説明:商船在公海一切渉及法律案件均由船長拍坂、等待靠岸時再由靠岸的領海國的法律行事、聡明的船長就会選択有利自己或有利船東的国家去靠岸

R78>>問題來了,如果船(飛機)籍國或領土國(船要靠岸,飛機總需要降下飛機場)法律規定不同怎廚辦?雙方扯皮呀!
如果對船(飛機)籍國有重大利益事項,船長(機師)就會聰明地選擇遵詢船東的意見。不把事件交給領土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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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海人前輩,米國早安!竹根前輩,臺灣暗安!

謝謝您們的進一步說明指教。

也就是說,不管是屬人主義,還是我國刑法為避免領水國基於條約,或國際睦誼對於在其國家領域內無治外法權的我國船舶內所發生的犯罪行為,而不行使該個國家應有的管轄權,造成刑法上的真空,所採取的擴充的屬地主義,基本上,公海上船舶的內部犯罪行為依海洋法公約都是【管轄權】施行的問題?

舉例來說:某甲為A國人,某乙為B國人,丙船船旗註冊國為C國,當丙船航行在公海時,某甲在丙船上殺了某乙,雖然對於某甲的殺人罪行,A國與B國都有管轄權,但是只有C國(丙船的船旗國)有權利逮捕,至於C國要將某甲送往A國、B國,或是由C國自行審判,則是C國的事,也就是討海人前輩所說的船長拍板決定(竹根前輩所說的遵詢船東的意見),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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