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rry部落格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主題:「保留法律追訴權」
發表:Harry 2015-08-13 07:00:51 閱覽數:20146 (IP: ) T 4760_R 0 引 用
每次聽到政治人物作這樣的聲明,我都打從心裡看不起他們!
昨天(8/1/2015)報載楊瓊瓔聲明:「本人深表遺憾,本人從未連署反課綱團體任何文件」,對於反課綱團體指她連署支持,「是完全捏造的不實說法,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她不爽的內容不是討論的重心,這句一直被腦袋控固力的政客、公眾人物隔一陣子就會出現,讓人覺得他們的法律常識不用心到低劣的程度!只要這種白痴言論出現,我一定為文在媒體、部落格內批斥。
第一、法律上沒有對於要對相對人採取任何司法行為必須聲明「保留」的必要。逕行提告可也,講這種話語的,就像鄉婦村夫、街頭小屁孩口角時來增加聲勢的手法、心虛的態度;真正要咬人時,直接張口就是。
第二、「追訴權」不是張三李四,狗貓之輩都可以使用的,那是要具有司法官的身份才可以用的。妳縱是個檢察官,也要具備訴訟行為程序完成後,才能有法律追訴權。不知妳是台灣的立法委員是國會議員,對於法律行為的程序怎能會如此無知?真讓住選區的民眾一起蒙羞。


綜 覽 全 部 討 論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 討論區內之言論,不代表本園之立場,一切法律責任仍由發言者本人負責
* 如果您有任何不當言論,本園有權決定是否保留您所送貼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