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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社區伴唱機到底會不會違法?(伴唱版權)
發表:gagaman 2019-05-29 16:32:31 閱覽數:1784 (IP: ) T 6700_R 0 引 用
以下是經濟部智慧局彙整問答

1.灌錄歌曲問題

Q:伴唱機內有民眾自行灌錄之歌曲,是否會被提告?

A:目前各廠商均表示不會對里民活動中心提告。本局5月10邀各伴唱機廠商協調時,各廠商均表示不會動輒提告,但基於尊重智慧財產權,各里民活動中心應合法灌歌,建立灌歌管理機制,切勿灌入來路不明之歌曲。

Q:購買合法伴唱機並取得保證書,仍遭弘音公司蒐證人員指稱其中某些歌是弘音專屬,應如何處理?

A:應要求伴唱機廠商協助或釐清該被指稱之歌曲,有無合法授權,並請進行廠商間之協調, 究誰有權利。由於伴唱機內建歌曲是由製造商負責取得合法授權重製,里民活動中心只要購買或租賃伴唱機時取得保證書,即無侵權故意,不必擔心會違反著作權法。

此外,部分歌唱老師購買正版歌譜以後影印給學員,經濟部也表示此恐違反著作權法,學員也需購買正版歌譜。

Q:里民活動中心如何判斷伴唱機內建的歌曲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A:建議逕洽伴唱機廠商諮詢。鑒於伴唱機內建歌曲是由製造商負責取得合法重製授權,「專屬」授權抑或「非專屬」授權均為合法授權之方式,屬權利人與伴唱機製造商之內部約定,活動中心只要購買或租賃伴唱機時取得保證書,即無侵權故意,不必擔心會違反著作權法,不需要判斷取得的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Q:A廠牌的伴唱機是否可以灌錄 B 廠牌的新歌?

A:建議逕洽所購置之伴唱機廠商詢問,是否可灌錄其他合法授權之歌曲。據了解市面上有些廠牌伴唱機的新歌僅能灌錄特定廠牌伴唱機,但有些廠牌的伴唱機新歌則可以跨廠牌授權,應注意灌歌時須向廠商索取保證書,了解授權來源,以保障自身權益。

Q:建議智慧局協調各伴唱機 廠商成立單一授權平台, 提出針對里民活動中心等公益性伴唱機灌歌優惠價格方案。

A:因涉及市場競爭及私權性質,仍須尊重廠商、 著作權人之意願,本局會嘗試協調。

Q:各伴唱機廠商協助回復原廠設定是否需付費?

A:建議逕洽廠商諮詢

Q:如果想要唱新歌,經洽詢廠商灌歌,廠商卻表示無法提供保證書或授權證明,應如何處理?

A:如果廠商表示無法提供保證書或授權證明,建議不要讓其灌歌,以避免後續爭議。另市面上如出現無限歡唱、價格便宜,且無任何商標LOGO、公司名稱或電話等相關聯絡資訊之灌歌來源,較易滋生疑義,亦建議不要取來灌錄。

曲譜問題

Q:歌唱班老師購買合法曲譜後,可否影印分發給學 員?

A:不行,會涉及重製行為,應由學員購買合法曲譜。

Q:可否由老師手寫曲譜後影 印給學員使用?

A:不行,手寫及影印均會涉及重製行為,應由學員購買合法曲譜。

Q:一本曲譜裡面有很多歌, 但教唱只會用到3到4首,如何取得授權?

A:建議可先洽詢伴唱機廠商或唱片公司諮詢利 用。據了解,部分伴唱機廠商如美華、音圓皆有提 供合法曲譜下載或影印,亦有部分唱片公司如豪記有提供。另市面上的書店或網路上亦有出版社出版之曲譜販賣。

2.伴唱機公開演出問題

Q:里民活動中心伴唱機取得公播證後,如定期有長青社團的成員來唱歌,是否要另外取得公開演出授權?

A:不必再額外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因該行為已涵蓋於該里民活動中心利用該伴唱機進行公開演出之授權範圍。

Q:如果歌唱班不使用伴唱機,而是利用電子琴彈奏或連結YOUTUBE教唱, 是否就沒有著作權問題?

A:涉及公開演出要取得授權。利用電子琴彈奏或連結YOUTUBE教唱雖不會有重製問題,但仍會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向有管理該歌曲之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

Q:歌唱班老師利用伴唱機教學,但地點並非在里民活動中心,而是在其他地點時,應取得何種授權?

A:在里民活動中心以外的其他場所教學,亦會涉及公開演出行為,應向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

Q:歌唱班老師如果僅收取微薄車馬費,而非學費,或收取場地使用費,是否均屬於營利性?

A:視個案情況而定。如使用伴唱機教唱,目前集管團體的伴唱機費率可分為「營利性」、 「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 者(有收費)」及「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 而無涉及營利者」等3 種,應視歌唱班性質及老師是否有收取教學費用來決定。

只要個案上得認定係相當於其教學勞務之對價者,均屬營利行為,因而老師收取「交通費」(或車馬費)、「場地使用費」之價額如超乎一般舟車往返的標準、場地費的標準時,仍可能被認定為酬勞性質而屬於營利行為,但如果老師收取的費用悉數用來支付場地費,可認非營利。至於適用前述營利性或 是公益性(有收費),則需視個案支付費用之情形決定。

Q:歌唱班受邀進行公益表演,每個月有4、5 個場 次,應由老師或主辦單位取得公演授權?

A:依法由老師或主辦單位取得公演授權均可,目前實務上多由主辦單位取得授權,如果該場活 動屬非經常性辦理的特定活動,未對老師支付報酬,亦未對觀眾或聽眾收取任何費用,可認屬著作權法第 55 條規定合理使用之範疇,不須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經常性辦理的活動,仍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Q:弘音公司蒐證人員態度強硬,且常在里民活動中心或歌唱班附近徘徊,造成大家不能安心使用伴唱機。

A:智慧局5/10 邀各伴唱機廠商協調時,弘音公司表示發函目的並非要提告,而是希望里民活動 中心合法使用伴唱機,並表示會儘量溝通,不會輕易啟動刑事訴追。但本案已引起社會的恐慌不安,許多民眾反映擔心遭受刑事訴追,已請弘音公司與會代表將民眾反映之問題攜回討論,並請針對經銷商加強訓練及教育宣導,切勿使用不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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