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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 還有權聲請羈押嗎?

發表:新寬 2008-12-19 00:52:42 閱覽數:6646 (IP:  ) T 2627_R 0 引 用


那豈不是在事實審終結前,院方隨時都要審理「聲押」案?


回應:竹根 2008-12-19 01:07:42 (IP:  ) T 2627_R 1 引 用
台灣在馬管理下,除了治理國家外,無所不能。

回應:新寬轉貼 2008-12-19 10:52:39 (IP:  ) T 2627_R 2 引 用
周占春:再抗告 盼高院自行裁定
更新日期:2008/12/19 04:34 王己由/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十八日經過近五小時庭訊、三個小時的評議,以七大理由、再度作成陳水扁無保釋放的裁定。審判長周占春昨晚十時卅分宣示裁定結果後,當庭指出,發現真實和保障人權不得偏廢,法院不得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我知道我這樣的裁定,檢察官一定很失望,馬英九、吳淑珍和蘇治芬的案例,也都沒有羈押,檢察官若不服,可以向高院提出抗告,我也希望高院能自行裁定。」


合議庭認為,沒有事實足認陳水扁有逃亡之虞、檢察官也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扁有串證、湮滅證據,雖然犯罪嫌疑重大,既然無逃亡之虞,且可用輕微手段代替羈押,就不能單以涉犯重罪羈押。合議庭七項裁定理由如下:


一、陳水扁案發迄今,沒有逃亡事實。檢察官指稱被告能支開國安人員,經訊問在場國安人員,表示不會任由扁單獨外出,即使是私人行程,還是不可能任由扁單獨行動。檢察官僅以被告在海外有鉅款,認被告有「逃亡動機」,與羈押要件不符。


二、檢察官指稱被告與多名共同被告、證人勾串或湮滅證據部分,都在偵查期間,本案已經起訴,顯見檢察官已就本案相關事證加以鞏固,案件起訴移審法院,被告迄今並無任何勾串證人或湮滅證人的行為,尚無事實足認被告於本件審理中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


三、檢察官指林德訓、馬永成、陳水扁、吳淑珍等四人利益不同,律師竟與四人律師共同開記者會,顯見仍有勾串之虞,但依檢察官提供的新聞報導,卻載明馬、林的律師努力與扁珍切割、不斷強調自己當事人沒有A錢,可證明利益不同的被告,所選任的律師在同一記者會,各自為當事人陳述,難認彼此有勾串之虞。


四、檢察官指被告有干擾行為,從張瑋津公開照片時間,是在被告羈押禁見期間,顯然不是陳水扁指示,照片上書寫的文字語意曖昧、作用不明,難免啟人疑竇有影響檢察官的聯想,但難以此為羈押事由。


五、證人杜麗萍自殺事件,原因為何,檢察官並未釋明她自殺的原因與被告有何關聯,況杜女自殺當時,扁還在羈押禁見中。


六、本案移審後,無事實足認陳水扁審理中勾串證人陳鎮慧,為防止與證人勾串,可以命不得與證人、偵查公務員有危害或恐嚇行為,違反者可羈押回籠的條件即可。


七、從檢察官所言,對被告會與什麼證人勾串,顯然不甚具體,串證必需有具體的證人存在為前提,不得泛指所有證人均會串證。




回應:併欄 2008-12-30 17:18:12 (IP:  ) T 2627_R 3 引 用
※ 「押或不押陳水扁」已被窄化成 「正義或不正義」之爭

發表:新寬 2008-12-30 14:23:25 (IP:  ) T 2633 閱覽數:6 引 用

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是司法的非常態,一直是司法界急思改進的。
「陳水扁是否有罪」是一回事,「判決確定前押或不押陳水扁」又是另一回事。


1特偵組「起訴」後又要押被告、
2不押陳水扁的周占春被邱毅猛轟
3轟人的邱毅被撕假髮
4 特偵組自稱「代表正義」
5特偵組抗告中,臨時換法官
6 高院下「指導棋」
7 蔡守訓裁定收押陳水扁,扁律師將提抗告


這一堆荒繆的戲碼將司法改革的契機窄化成政治肥皂劇,實在不是一句「疲勞」
足以形容的!



※※※※※※※※※※※※※※※※※※※※※※※※※※※



蔡守訓是否有權審理「扁案」?2008/12/29 09:21
◎ 陳憲裕
法院對數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若檢察官先後起訴各該被告,分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審理時,後案原則上可併由前案一併審理(即後案併前案);但後案被告人數若多於前案或後案屬於專庭案件,則後案不得併由前案審理(即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此時,前案反而可併由後案一併審理或前後案各辦各的,這是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分案慣例。
台北地院刑事庭共分十八庭,其中第一、二、三庭係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周占春審判長配置在第三庭,自屬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法官;蔡守訓審判長配置在第十六庭,並非承辦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專庭法官。特偵組日前起訴陳前總統等十四人涉及貪污洗錢案,同日台北地院核定此案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應由專庭審理,該院隨即公開進行分案抽籤,抽定周占春該庭審理。
嗣後台北地院五位庭長決議,以周占春該庭承辦的扁案與蔡守訓該庭承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具有相牽連關係;以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為由,並認為扁案起訴在後,因而議決將扁案併由蔡守訓該庭一併審理。台北地院庭長的決議,似違反大案不併入小案(扁案被告有十四人,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有四人)及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的原則。
台北地院刑事庭十八庭中,有五位庭長、十三位審判長。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關於併案,應由五位庭長及十三位代行庭長職務的審判長共同組成的「審核小組」開會決定。媒體報導此次併案,係由五位庭長開會決定,若報導屬實,其出席開會人數,顯有違分案要點規定。再者,依分案要點,若後案要併給前案,須由後案承辦法官主動簽請併案,審核小組才得開會討論。但依報導,似由五位庭長先要求周占春應將扁案交出併給蔡守訓,並要求周占春須將已發出的開庭傳票追回。若報導屬實,台北地院五位庭長似有以司法行政權介入審判,干涉審判之疑!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七○號解釋,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時,不得由法院逕依據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此乃「法官法定原則」。同理,同一法院分別由不同法官審理的案件,也不得任由司法行政權介入而逕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基此,台北地院五位庭長的併案決定,似亦牴觸法官法定原則。
扁案併案過程,不論會議程序或併案原則,似有重大缺失。因而,蔡守訓該庭是否有權受理扁案,尚有爭議;蔡守訓若欲進行扁案之審理,恐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虞。司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應立即本於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十條司法行政監督權,調查台北地院扁案併案過程,並將調查結果公布,以釋眾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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